轉知關於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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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銓敘部函以,關於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一事,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0月24日部法一字第1125627931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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