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關於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一事

主旨:銓敘部函以,關於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一事,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0月24日部法一字第1125627931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