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至112學年度甄試錄取之學校教師,申請市內(外)介聘服務年限資格限制回歸介聘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辦理,不再依各年度之簡章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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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至112學年度甄試錄取之學校教師,申請市內(外)介聘服務年限資格限制回歸介聘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辦理,不再依各年度之簡章規定辦理。(詳情如公文)
請有符合上開規定需要提出介聘申請之同仁,於2/26下班前與人事室聯絡。
(逾期視為無需求)
1130217市內外介聘放寬因婚姻生活不便年限.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