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店區雙城國民小學學生申訴書與申訴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學生、學生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訴之辦法
一、申訴案件之提出應於獎懲措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申評會提出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應錄音或做成紀錄。
二、不服申訴之再申訴,應於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申訴書及原決定書,以書面向本府學生申評會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三、 申訴應填妥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檢附相關資料: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明、住址或通訊方式、及與學生之關係,如申訴
人為學生本人時,應經父母或監護人在申訴書上簽名蓋章。
2、行政單位或教師之管教措施。
3、申訴之事實或理由。
4、提起申訴之日期。
5、受理申訴之單位(新北市雙城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6、載明本申訴事宜有無提起訴願、及其他訴訟,若提起再申訴時,應檢附原申訴書及原決
定書。
四、申訴書不合格者,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十日內通知申訴人補正;申訴人應於收到補正通
知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或不得評議。
五、申訴人接到申評會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向本校學生申評會提出再申訴,則視為申訴案件評議確定。
召開會議
一、申評會於收到申訴人之申訴後,召集人必須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
二、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三、申訴案件之評議採不記名方式多數決。
四、視案情需要,邀請申訴人之導師、任課老師、家長、被申訴人或被申訴單位等代表列席。
五、申評會應就教育本質之考量,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事宜。
六、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會說明。
七、申訴案有調查或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學校申評會決議,推派委員組成調查小組為之。
八、經學校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時,應妥為保護申訴人之權益。
九、申評委員對申評內容及評議過程應嚴守保密。
送出申訴決定書
決定書應分送雙方正本各一,一份送申訴人,一份送申評會備查。
一、申訴成立
1、修正原獎懲。
2、原處分單位或教師認為決定書除有牴觸法令或窒礙難行者得於收達後三十日內向申評會申請再評議,但以乙次為限。
二、申訴不成立
1、提出再申訴:不服申訴之再申訴,應於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並以乙次為限,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2、召開申評會議
三、送出決定書
1、申訴成立:同上述「一、申訴成立」之內容處理。
2、申訴不成立:維持原輔導或管教措施,並持續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