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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之規定,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一案

要  旨:
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之規定
本  文:
主旨: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之規定,自一百零六
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案陳該總處105年7月15日召開「研商退休人員
三節慰問金相關規範檢討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二、本院58年11月11日臺58人政肆字第25975號令、60年3月25日台60人
政肆字第6378號令及89年11月30日台89人政給字第211191號函所定
「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酌贈三節慰問金(含禮品、禮券)之
規定修正如下:
(一)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千
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
「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得酌
贈發給慰問金。退休公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
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
(二)各機關得考量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因素,於上開
發放對象及每人每年6千元之數額範圍內,再予從嚴規定。
(三)本院58年11月11日臺58人政肆字第25975號令、60年3月25日台
60人政肆字第6378號令及89年11月30日台89人政給字第211191
號函,與本函牴觸部分,自 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原依修
正前規定發給三節慰問金有案者,亦均自 106年1月1日起適用
本函之規定。
三、有關「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退休時之歡送及酌贈紀念品、重大疾
病、婚喪慶弔之慰問或酌贈賀禮(或賻儀)等其他照護項目,仍維
持現行規定,不受有關退休時年齡、任職年資或工作能力狀況等規
定之限制,併予敘明。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
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臺灣省
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
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審計部
規範基礎
1. 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一、行政院民國58年11月11日台58人政肆字第 25975號令頒退休人員照護
事項,已實施有年,經參酌各方意見,特修正如次:
(一)各機關遇有公務人員退休時,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酌贈紀
念品。
(二)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或以函電慰問
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
(三)各機關如有典籍、著作之譯述、編纂或其他研究、設計事項,須
借重退休人員之經驗或專長者,得委託或聘約退休人員參與工作
,並依約定按件或按值計酬。
(四)退休人員遇有重大疾病者,一經知悉,各機關應儘可能派員慰問
,如遇婚、喪、慶、弔,並可酌贈賀禮、賻儀。
(五)退休人員死亡時,各機關應派員酌致賻儀,以慰問其遺族,如係
單身無家族在台,應協助料理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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