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以,「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條文
主旨:內政部函以,「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條文,業經該部於115年2月25日以台內移字第1150930564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5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644號函辦理。
說明: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5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64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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