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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店區雙城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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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為避免申請補助者或委託辦理各項補助業務之民間單位(機構),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時,其向本府申報、支領各項補助費用因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而受裁罰

主旨:函轉為避免申請補助者或委託辦理各項補助業務之民間單位(機構),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時,其向本府申報、支領各項補助費用因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而受裁罰,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3年8月7日新北府政四字第1131544317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邇來監察院於調查實務發現,地方政府為執行衛生福利部所訂定之長照服務獎助計畫,多委由民間單位(機構)辦理各項長照服務,委託方式有以簽訂行政契約或其他不同行政行為(如申請核定)為之。對此,經法務部以113年1月16日法廉字第11305000240號函釋略以:地方主管機關為執行長期照顧法相關政策委由長照服務提供者辦理,固有選擇行政行為形式之自由,惟長照服務提供者若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所規範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而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即地方主管機關)為本法第14條之補助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者,即有本法第14條第1項補助或交易行為禁止之適用,應符合同條項但書所列各款例外規定者,始不受限制等語。爰依法務部上開113年1月16日函釋意旨觀之,地方政府委託民間單位(機構)辦理各項長照業務,如非以採購程序辦理者,即屬本法所稱之補助行為。
三、為避免申請補助者或委託辦理各項補助業務之民間單位(機構),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時,其向本府申報、支領各項補助費用因違反利衝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而受裁罰,爰重申各機關應依「新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補助公告作業自主檢核表」辦理網站公告作業,並線上提供本府所製「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表單,以供申請補助者或受委託辦理各項補助業務者下載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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