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各機關學校人員應遵守教育中立相關規範
說明:
一、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略以,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二、為進一步闡釋前揭教育中立原則,教育部於100年11月8日臺人(二)字第1000201993號函略以:「二、...並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第6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則,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物品。(三)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四)其他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前述規定,主要係禁止從事與候選人競選有關之助選造勢或政黨、政治團體所辦活動。
三、參酌前揭教育部函釋,倘於選舉期間從事選舉或助選造勢活動者,應屬前揭函所列禁止活動範圍;倘活動期間非屬選舉期間且內容純屬公益而與選舉造勢無關者,仍應於活動期間遵守教育中立原則,以免遭誤認為政黨或政治團體所舉辦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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