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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及表揚實施計畫、自主檢核表、個人及團體推薦表等相關資料,歡迎同仁踴躍推薦

主旨: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及表揚
實施計畫、自主檢核表、個人及團體推薦表等相關資料各
1份,請鼓勵所屬踴躍推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10日臺教國署秘字
第1145901410號函暨國立中興高級中學114年12月12日興中
學字第1140010550號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二、旨揭計畫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推薦資格:5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5年內未獲師
鐸獎、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及本
計畫獎項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1、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2、盡心盡力為教育永續發展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
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其他足為杏壇表率之具體事蹟。
(二)推薦方式及程序:
1、學校校長及園長部分,由本局推薦後,轉送承辦單
位。
2、學校人員及學校團體部分,應填具推薦表,須經由校
務會議或行政會議提案審議通過薦送(非僅列為會議
報告事項),併同檢附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及會議紀
錄影本,報送本局審查後,轉送承辦單位。
3、受推薦者應具推薦表及具體感人事蹟:
(1)每頁大小以A4紙張雙面列印。
(2)加製封面、封底與目錄,並請依序(封面、檢核
表、目錄、推薦表、會議紀錄影本、優良事蹟相關
佐證與參考資料及封底)裝訂成冊。
(3)內文及相關附件佐證資料至多以15頁(不含封面及
封底,未符規定者不予受理)為限。
(4)受推薦人員(團體)所送之資料,不論入選與否,一
律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三)各校(園)薦報資料請備妥紙本1式4份及電子光碟1份。
(四)收件日期:自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26日止(郵戳為
憑,逾時不予受理),以利本局審查彙整。
三、本活動由國立中興高級中學承辦,有關推薦作業方式等事
宜,請洽國立中興高級中學學務處黃佳瑩小姐,電話:
(049)2332110轉1322,或本局人事室牟玉婷科員,電話:
(02)29603456分機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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